互聯網平臺監管持續細化(現在對于互聯網公司應該如何應對)
互聯網平臺監管持續細化(現在對于互聯網公司應該如何應對)
在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和反壟斷的背景下,對在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運行中扮演越來越重要角色的互聯網平臺的監管,正在進入有針對性的制度、機制建設和完善階段。監管法規已經針對性地向以數據為核心的方向細化延展。
一天之內,兩個具有監管互聯網平臺職能的監管部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以下簡稱“監管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以下簡稱“網信辦”)分別對兩項法規征求意見,即《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互聯網平臺似乎迎來“重要監管日”。
在《指南》與《辦法》中,互聯網平臺在實施經營和提供服務中形成、積累的數據,如何保證其安全,都是監管部門制定規則的重要著力點所在,再加上11月1日開始實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平臺數據使用的生態,將迎來穩步重構。
“重要監管日”
“我們行業內的同行都開玩笑,說這一天是‘重要監管日’,這些日子,學習都學習不過來,已經是‘學習型組織了’。”10月30日,一位大型互聯網平臺合規部門的業務負責人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讓他們開起這樣玩笑、發出這樣感慨的,是10月29日這一天的下午,在他們看來對平臺企業影響較大的兩項新規,幾乎先后發布、征求意見。
這兩項法規分別是《指南》和《辦法》。這兩項法規發布征求意見的部門,分別是監管總局和網信辦,他們都負有對互聯網平臺進行監管的職能。
另一家總部位于杭州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合規部門的業務人員則表示,從行文來看,《指南》和《辦法》都相對簡潔、直白,“恰恰是因為簡潔、直白,所以,它的影響是直接作用于操作層面的,而這兩個部門,又恰恰是對互聯網平臺重要的直接監管部門。”
在此之前,從反壟斷等方面切入,互聯網平臺運營、經營行為規范化的工作已經有序展開,多家大型互聯網平臺因各種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處以巨額罰款。與此同時,從規范數據安全和進行安全審查的角度出發,互聯網平臺數據出境、數據相關基礎設施、境外上市等也進入到長期、規范的制度建設與執行落實當中。
上述兩位互聯網平臺合規部的人士都向記者表示,他們都在仔細研究、學習《指南》和《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一方面是和自身現在的業務進行比對,查找潛在的合規風險點;另一方面,他們也考慮依法依規,在需要的情況下,按照有關程序反饋征求意見,以使規定更加具有科學性、可執行性,也更切中行業運營的關鍵與要害。
重點何在?
在高度信息化的時代,數據已經成為類似于人類資源、土地、資本一樣的生產要素,因此,數據也自然成為了圍繞互聯網平臺實施監管的重要著力點。在10月29日一天之內,對外公布征求意見的《指南》和《辦法》,都體現了當前監管和規范的這一重點,或者這一重點思路的延伸。
“《指南》當中有一項對‘超級平臺’的分類標準,那就是活躍用戶量不低于5億,同時還有一項指標,就是超強地限制商戶接觸消費者,也就是用戶的能力。”一位長期從事反壟斷法務工作的資深人士表示,這是一項非常務實的標準劃分,以限制接觸用戶為標準,衡量平臺的超級與否,并針對性實施監管,具有比較強的實操價值。
《指南》提出:對平臺進行分級,需要綜合考慮用戶規模、業務種類以及限制能力。用戶規模即平臺在中國的年活躍用戶數量,業務種類即平臺分類涉及的平臺業務,限制能力即平臺具有的限制或阻礙商戶接觸消費者的能力。依照這項標準,互聯網平臺被分為超級平臺、大型平臺、中小型平臺三類。
而《辦法》的核心,則是確保數據安全。前述互聯網平臺合規部業務負責人告訴記者,依據《辦法》,互聯網平臺企業一旦涉及到數據出境的有關問題,須首先進行風險自評估,同時形成一份“自評估報告”,“從我們了解的情況看,這份自評估報告,是進行數據出境申報時必須提交的材料之一,是必要條件。”
記者了解到的情況表明,在進行數據出境的審核時,監管部門會對與境外接收方訂立的數據出境相關合同也被要求提交,用以審核。而在《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中,則在關于自評估的相關規定中表示,自評估的內容包括“與境外接收方訂立的數據出境相關合同是否充分約定了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義務”。
持續細化
前述兩位互聯網平臺合規部門的人士都告訴記者,在他們研究、學習《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中,有一項被認為對當下業務的開展有重要作用,那就是數據出境的安全監管是持續性的。“不是說審查通過了就完事了,而是數據出境安全的監管,要貫穿始終。”其中一位人士表示。
《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對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設計了“有效期制度”,其有效期為兩年。同時給出了重新評估的三種情形,即:第一,向境外提供數據的目的、方式、范圍、類型和境外接收方處理數據的用途、方式發生變化,或者延長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境外保存期限的。
第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數據處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數據處理者與境外接收方合同變更等可能影響出境數據安全的。第三,出現影響出境數據安全的其他情形。
《指南》則是貫穿了細化的思路。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王勇撰文指出,《指南》中明確提出了“超級平臺”這一概念,有助于深化人們對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問題的認識,推動理論界更加重視平臺經濟領域發展不平衡、競爭不充分、資本無序擴張的問題,幫助監管部門進行監管創新,引導相關平臺企業更加重視自身的行為規范,明確其不能實施的行為或必須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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