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彥宏是公認的技術理工男+帥哥,當年是infoseek的工程師,后來infoseek死了,李彥宏抄過來的百度開始是想做真正的信息內容搜索的,但正規生意TMD太難做了,后來實在不行了莆田系的嚇人的醫療公告拯救了他。

自從百度莆田系事件之后,我們都知道百度搜索有亂,多狠,而最近北京法院的一則法院文書讓讓大家認識真正的百度,有多亂、多狠。百度貼吧本來是一個簡單的信息平臺,但百度曾經把吧主賣給莆田系,什么意思呢,就是假如你去貼吧,可能貼吧的管理員是莆田系的,其中很多用戶也是托。這個價值大家懂的,所以,法院文書的這個案例中,就是這個管理貼吧的家伙權力大到有人愿意行賄寶馬x5這樣的豪車,當然這些行賄的錢是一定要從貼吧的其他生意弄回來的。

現在的百度,早就不是以前的百度了,搜索不到什么東西,百度也已經不是搜索了。各種AI、汽車、金融等概念橫飛,不過,百度的概念讓股票去年飛了一會現在又差不多跌回去了,百度金融也就是度小滿也是高利貸,監管機構上次批量約談時候好像也有吧。

百度不再用心,搜索不再是搜索,李彥宏也不再是李彥宏。

百度貼吧有多肥:為當吧主行賄寶馬x5

百度有多狠:攝像跟蹤前員工

有意思的是,這個薛飛其實早在2023年就和百度有一個因為勞動合同糾紛的裁判文書,當時,薛飛是跳槽去了百度的競爭對手今日頭條。

為了獲得證據,百度派出狗仔隊跟蹤成功獲得了畫面,從而完勝。

2023年2月26日、2023年3月21日、2023年3月26日、2023年4月16日其拍攝到薛飛前往字節公司辦公場所的視頻文件、照片予以證明。視頻顯示薛飛進入了標有“字節跳動”標識的辦公場所。百度公司亦提交了EMS快遞單,顯示于2023年5月8日向薛飛快遞了文件,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海淀大街27號天使大廈5層,單位名稱為字節跳動公司,該快遞單顯示已簽收。

百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薛飛向百度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865080元;2.薛飛返還百度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216270元;3.薛飛向百度公司支付違反保密義務賠償金50000元;4.薛飛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事實和理由:薛飛與百度公司簽訂了期限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的《勞動合同》,并約定了保密和競業限制條款。2023年9月7日,薛飛主動離職并簽署了《保密及競業限制義務告知書》。在約定的一年競業限制期間,薛飛入職與百度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字節公司),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應返還百度公司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216270元,并按照三倍的數額支付違約金865080元。同時,薛飛入職字節公司必然會違反保密義務,應支付違約金50000元,并繼續履行保密義務。綜上,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薛飛辯稱:1.薛飛應返還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應以其實際收到的191977.05元為準;2.薛飛應支付的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的計算基數以實際收到的191977.05元為基數,且三倍的違約金標準過高;3.薛飛沒有違反保密義務,故不應支付該項違約金。綜上,薛飛同意仲裁裁決結果,不同意百度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結合舉證質證情況、當事人陳述,本院就相關事實認定如下:

薛飛于2023年4月24日入職百度公司,于2023年9月7日離職,在百度公司擔任搜索生態業務部高級經理。薛飛與百度公司簽訂了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的《勞動合同》。該合同第10部分為保守商業秘密及競業限制,其中第37條保密義務約定,未經百度公司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任何商業秘密;第38條競業限制義務約定,薛飛未經百度公司書面同意,在其任職于百度公司期間及離職后一年內,不得在從事與百度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競爭業務的任何競爭對手的關聯公司處,接受或取得任何權益和/或職位,或向任何百度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競爭對手或該競爭對手的關聯公司提供任何咨詢服務或其他協助;第39條經濟補償約定的離職后競業限制補償金計算標準為,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一年內,百度公司向薛飛總計支付相當于其離職前一年(從離職日開始向前計算)基本工資(不含獎金、津貼、加班工資、提成及期權等)的二分之一,作為薛飛離職后履行本合同競業限制義務的全部經濟補償;第41條違約責任約定,薛飛若違反保密義務,應向百度公司支付賠償金5萬元,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返還百度公司已經支付的所有經濟補償,并在百度公司通知其后10日內支付相當于本合同第39條規定的全部經濟補償的3倍數額的違約金。雙方于2023年4月24日簽訂的《保守商業秘密及競業限制協議》對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亦作了同樣的約定。此外,薛飛于2023年6月30日簽署《確認函》,確認遵守百度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2023年9月7日,薛飛從百度公司搜索生態業務部離職,并于當日簽署了《保密及競業限制義務告知書》,載明薛飛的競業限制期限為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7日,百度公司每月向其支付24030元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并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雙方確認,薛飛離職后,百度公司共向其支付了9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稅前共216270元,稅后為191977.05元。

就競業限制一節。百度公司稱其于2023年10月至11月間發現薛飛就職于字節公司,并提交了2023年1月28日、2023年2月26日、2023年3月21日、2023年3月26日、2023年4月16日其拍攝到薛飛前往字節公司辦公場所的視頻文件、照片予以證明。視頻顯示薛飛進入了標有“字節跳動”標識的辦公場所。百度公司亦提交了EMS快遞單,顯示于2023年5月8日向薛飛快遞了文件,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海淀大街27號天使大廈5層,單位名稱為字節跳動公司,該快遞單顯示已簽收。另,百度公司還提交了百度公司、字節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關于搜索“百度今日頭條競爭”的網頁打印件、“今日頭條進軍搜索引擎挑戰百度”的新聞網頁打印件以及字節公司起訴百度公司不正當競爭的起訴書,以證明二者存在競爭關系。百度公司據此主張薛飛在2023年9月7日離職后即入職字節公司,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

薛飛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均不持異議,但稱其于2023年9月下旬才入職字節公司,實際工作時間為10月,于2023年4月底從字節公司離職。薛飛提交了其銀行流水及社保繳費記錄,顯示自2023年10月15日開始,每月均有一筆“網上匯款”匯入其賬戶;自2023年9月起至2023年9月,薛飛的社保繳納單位為北京萬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之前均為百度公司。百度公司對銀行流水和社保繳費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不認可證明目的。

就競業限制補償金一節。百度公司認為,其向薛飛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稅前的金額,故薛飛返還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應按稅前計算;薛飛則認為返還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應按照稅后其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即191977.05元。

就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一節。百度公司主張薛飛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照百度公司在競業限制期間內應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三倍數額支付違約金,即865080元;但薛飛稱其并不了解《勞動合同》的違約條款,且該違約金數額過高,請求法庭酌情調整違約金數額。

就違反保密協議一節。百度公司主張薛飛在其公司擔任高級經理時掌握了客戶信息、市場架構等,入職競爭對手公司必然會違反保密義務,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薛飛否認其違反了保密義務,認為在另一家公司擔任同樣的職務并不意味著即存在泄密的可能。同時,雙方均確認薛飛應遵守的保密義務沒有期限限制,薛飛亦表示其會繼續履行保密義務。

百度公司以要求薛飛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違約金等為由向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做出京勞人仲字[2023]第78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薛飛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二、薛飛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百度公司已經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191977.05元;三、薛飛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百度公司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550000元;四、駁回百度公司的其他仲裁請求。百度公司不服仲裁裁決,于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本案中,雙方所簽署《勞動合同》《保守商業秘密及競業限制協議》及《保密及競業限制義務告知書》約定薛飛的競業限制期間為2023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并就百度公司支付薛飛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競業限制的范圍及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薛飛在上述文件上簽字,即應遵守上述合同、協議、告知書中對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義務的相關約定。百度公司按約足額支付了薛飛競業限制補償金,薛飛應當履行其競業限制義務。百度公司主張薛飛從百度公司離職后,入職字節公司,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薛飛對此亦予以認可,本院對此予以確認。綜上,本院認定,薛飛在離職之后在競業限制期間入職與百度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字節公司,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之情形。根據《勞動合同》《保守商業秘密及競業限制協議》及《保密及競業限制義務告知書》的約定,薛飛應向百度公司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并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

關于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百度公司主張應以競業限制期限應發的稅前金額為準;薛飛則認為應以其實際收到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為準。本院認為,薛飛離職后,百度公司實際支付了其9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每月為24030元,并依法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故薛飛應返還百度公司9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216270元。

關于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的數額。現百度公司主張應以一年競業限制期限應發金額的三倍支付違約金,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薛飛的該行為產生的損失數額,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薛飛的獲利,故本院認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本院綜合考慮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百度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情況、薛飛所任的職位及其離職后即入職字節公司、以及薛飛對仲裁裁決的違約金數額予以認可等情形,本院依法酌定薛飛應向百度公司支付違約金550000元。

關于百度公司提出的薛飛違反保密義務及應支付違約金的主張,本院認為百度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薛飛違反了保密義務,故對百度公司要求薛飛支付違反保密義務違約金的主張不予支持。鑒于薛飛亦表示其會繼續履行保密義務,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薛飛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216270元;

二、薛飛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550000元;

三、薛飛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四、駁回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