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賬號為什么不能進行轉讓?轉讓微信會有什么危險?
如今幾乎每個人都會注冊使用包括微信在內的許多網絡賬號,但這些賬號究竟歸誰“所有”?注冊使用人能否將其出售轉讓呢?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江陰法院一起有關微信買賣的案例引發關注:2023年9月,網紅程某以50萬元的價格將9個微信號轉讓給趙老板用于營銷,沒想到趙老板最后只支付了30萬元。程某將趙老板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尾款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卻判雙方買賣協議無效,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自己注冊使用的微信賬號,為何不能出售轉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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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賬號的權屬
一般來說,用戶通過申請和注冊獲得的僅是網絡賬號的使用權,并且根據相關協議是無法對外轉讓和出售的。
和曉科:虛擬賬號的所有權,包括其能否繼承等問題,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也就一直有所爭議。
多數互聯網公司會在其用戶協議、服務協議中特別注明用戶僅有登錄、使用賬號的權利,賬號的所有權屬于平臺運營方。
但在2023年9月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的全國首例涉“借名”直播虛擬財產權侵權糾紛案中,法院結合網絡實名制、賬號的人身依附性等特點,首次提出賬號類虛擬財產與賬號上添附的虛擬財產權益兩分法。
法院判決確認:案涉賬號的財產權益客體包括兩部分,一是賬號本身,二是經過用戶對賬號個性化使用、經營所產生的賬號上添附的財產性內容,如粉絲、流量等所反映的財產性權益。
其中,賬號類虛擬財產權益的享有和處分應受網絡服務合同約束,而賬號上添附的虛擬財產權益則根據誠信、公平和效率原則,歸由賬號實際使用人享有。
雖然這起案件涉及的是酷狗直播平臺的賬號,但對于微信賬號的權屬確定問題同樣有借鑒意義。
一般來說,用戶通過申請和注冊獲得的僅是網絡賬號的使用權,并且根據相關協議是無法對外轉讓和出售的。
注冊協議約定不得轉讓
每個用戶在注冊使用微信時,都必須點擊同意相關協議。對于微信賬號,相關協議中是明確約定不得擅自轉讓的。
潘軼:每個用戶在注冊使用微信時,都必須點擊同意相關協議。
對于微信賬號,相關協議中是明確約定不得擅自轉讓的。
《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中約定:微信賬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注冊手續后,僅獲得微信賬號的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同時,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微信賬號。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通過受贈、繼承、承租、受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賬號。
《微信個人賬號使用規范》也包括以下內容:用戶不得惡意注冊使用微信賬號,如頻繁注冊、批量注冊微信賬號、濫用多個微信賬號、買賣微信賬號及相關功能的行為。
其實不僅僅是微信,其他網絡賬號的注冊協議中,也大多明確約定不得對外轉讓和出售。
即使沒有這樣的協議約定,對實名制注冊的微信賬號進行私下轉讓,同樣也會因為違反法律而無效。
我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如果本案被告獲得了原告的微信賬號和相關個人信息、客戶資源,進而以原告的名義繼續經營相關業務,無疑違反了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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