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朋友圈,聊八卦、吃瓜,已是一種常見現象。然而,當“吃瓜”行為涉嫌對他人的侮辱、誹謗,可能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奉賢法院日前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一位微信群群主,除了在群里發八卦,還把自以為的八卦當事人照片發在群里,被判侵犯名譽權。

去年12月,奉賢區的一位孩子母親,在班級微信群里發言稱,自己丈夫與群內另一位同學的媽媽 存在不正當交往。這則八卦的截圖迅速在社交媒體上傳播開來,后被王某看到。王某是一所培訓機構的經營者,她發現,八卦中的女性當事人,也就是被指稱的第三者,其孩子的名字與曾在自己培訓機構登記過的學生同名同姓,便誤以為該學生的家長李某 就是八卦中的女性當事人。

隨后,王某將李某的照片發送至她組建的、有近500人的微信群。這條信息迅速發酵,導致眾人誤以為李某就是八卦中的“第三者”。后經確認,李某與八卦中的女性當事人,并無關聯,但王某隨意發送的照片卻已給她的生活帶來陰影。王某說,照片流傳后,她接到了無數親朋好友的電話,一開始大家都以為她做了“第三者”,謠言甚至還傳到了她公公的單位里,對她的工作生活都造成很大影響。之后,李某將王某訴至奉賢法院。法院審理認為,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的屬性,被告作為近500人的微信群主,出于博眼球、看熱鬧的心態,發送八卦截圖,主動引起話題討論,并未經核實,擅自將原告照片發到群內,存在過錯。

奉賢法院立案庭法官譚文忠表示,被告王某的行為誤導了微信組成員,讓成員以為原告即為背景事件中的第三者。讓無辜的原告莫名背上了“第三者”的惡名,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貶低了原告的人格尊嚴。雖然被告在發布照片后的10分鐘左右,進行了澄清,但是鑒于網絡群組的特殊性,后續事情的發展已非被告所能控制。被告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奉賢法院判決王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等途徑,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承擔律師費4000元。法官指出,互聯網群組的建立者、管理者 應履行群組管理責任,有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的法定義務。

奉賢法院立案庭庭長江敏超表示,網絡群組的組建者應起到組織者和召集者的作用,要規范好群內成員的言論發表行為,不能對有損于他人的侮辱誹謗的行為,聽之任之。而網絡參與者在發表言論的時候,不能隨意地做一個“無腦人” ,應審慎地評價自己所要轉發的相關信息,文明互動、謹慎發言、理性表達,共同維護良好的網絡生態。